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
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
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
完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法,防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抢标、抬标和串标。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五、大力推进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
着力构建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对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建筑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取消其1-3年内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招标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发包最小单位。
对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的项目而未进入的,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一经查实的,一律从重处理。
七、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速度最快”的要求,对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对程序重叠、环节复杂、期限过长的,应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审议、压缩时限等措施,加以改进;对人为设置障碍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坚决予以取消。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推行招投标导办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导办责任制,通过专项服务、捆绑服务等方式,协助建设单位提前做好标前各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即办制,切实做到简单事项立即批、复杂事项限时批、特殊事项紧急批、交叉事项并联批。建设单位要不折不扣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统筹安排工作时序,做实做细每个招标环节。在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同时,积极推进招投标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八、强化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作为治理投资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后定期联合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大机关可结合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可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检查,进行监督。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处理。要发动群众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形成一种抵制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监察、检察、公安、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工商、公共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查机制,对目无法纪,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规避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必须切实履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全市招投标工作的职责。同时,认真履行发改委委托其的涉及招投标综合执法的职能。
九、切实加强对整治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把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在整治工作中,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针对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有关解决问题的实施办法,报经市领导小组备案后,与本规定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 |
1、 |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的规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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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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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的规定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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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管理的规定……………………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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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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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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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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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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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效率的规定…………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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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规定 ………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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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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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温州市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68 |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8日
附1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
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进一步明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加强政府投资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设计概算编制审查
(一)加强设计概算的编制。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设计的内容,按实编制工程概算,并对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
(二)加强设计概算的评估审查。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设计概算的咨询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概算投资的依据。中介机构应对概算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单位为满足估算要求,概算编制的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一律退回重新编制。
二、严格概算调整审查
(一)严格掌握概算调整的范围与条件。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以上或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涉及到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调整主要设备、工艺流程、提高建设标准等方面变更,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必须在修改前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由此引起建设总费用超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严格审查概算调整内容。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经中介机构审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联审后方予核定批准。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概算审查和造价咨询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概算实施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概算。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签证。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必须控制在批准的相应项目概算之内,凡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项目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进行招标。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应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涉及单价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须经财政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执行;对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应齐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全额投资在50万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定额补助的项目除外)或投资比例超过50%且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完工后,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严格项目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强化项目财务核算,严控工程造价。对完工项目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做到完工一个,资产移交一个。资产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四、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
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把项目概算审查、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审查,如发现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不符的,不予审查通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工程概算,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对超概算的项目在概算未调整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监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设计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编制的概算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情节轻微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视为不良行为,由项目审批部门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列入诚信档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概算审查和造价咨询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依法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并视为不良行为,列入诚信档案。有关项目概算、预(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2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额工程保函是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报名时出具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覆盖中标人在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本办法所称高额是指招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设定保函额度,具体额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高额工程保函实行有条件见索赔付。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赔付条件、标准、责任范围。高额工程保函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相符。
第四条 投标人提供高额工程保函应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高额工程保函的,专业担保机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投标人出具的高额工程保函经查验属虚假保函,应追究投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对出具的高额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违规担保或出具虚假保函的,应追究担保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高额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依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确定。因法定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完工。
第六条 高额工程保函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人出具高额保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及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考察评价办法,择优选择履行能力较高的中标人。
第八条 投标人提交的高额工程保函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招标人应责令限期改正;投标人在期限内无法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赔付损失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经济损失的,及时进行担保索赔。招标人未及时索赔的,应追究招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其他工程担保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1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保函额度分类设定的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就政府投资工程保函额度设定规定如下:
一、保函额度设定范围
1、保障性住房工程,70%-100%;
2、国有投资商品房工程,50%-100%;
3、公共建筑工程(工程复杂、工期长),60%-100%;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0%-100%;
5、园林绿化工程,50%-100%;
6、装饰装修工程,70%-100%;
7、交通工程,50%-100%;
8、水利工程,50%-100%。
二、注意事项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2、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设定工程保函额度,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
3、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并应分别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保函额度。
4、投标人应在报名参加投标时出具合法有效的高额保函书面文件。
附3
关于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
编制审查责任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工作,明确责任,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一)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内容具体、清晰、无争议,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资格审查文件未列出的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二)应根据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应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对大型和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对一般项目应采取资格后审,以扩大投标人范围,减少围标串标概率。
(三)完善资格审查办法,进一步提高对投标人的择优性。可以对项目负责人工程业绩、面试和企业负责人面试、诚信评价等级等情况进行评分,淘汰一定比例的排名靠后的投标人。招标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料的真实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资格审查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进入交易中心评审。
(五)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全面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不得修改有关资格审查条件。资格评审期间,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六)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实行业主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负责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招标文件应当内容全面、约定合理、标准明确、文本规范。
(七)推行使用标准招标文件,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须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
(八)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完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禁止人为抬高、降低资质和注册建造师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九)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情形、应当废除投标情形、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标准、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等集中表述;应约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应约定投标人不良行为查询途径及方法,要求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行贿档案的查询;应当约定投标人清单报价存在较大偏差的处理方法,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
(十)评标办法中应当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及恶意低价中标。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技术标的设置不得含有针对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中标人的技术标作为投标人工程实施过程中人、材、机等投入的依据。
货物或以货物为主的专业工程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商务标应采取低价优先的评标办法;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进口产品作为资格条件。
(十一)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会议,监督规范审核工作。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经审核的招标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审核情况报告书。严禁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严禁肢解发包。
(十二)合同专用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约定一致,不得出现相互抵触的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号应与通用条款号一致,应明确关于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索赔等事项的规定以及违约的相关规定等。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报送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并对上述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文件审查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实行主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立项批准条件或概算控制要求及相关标准、其他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人应在收到备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五)招标文件编制及办理备案必须由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专职人员办理,保证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十六)招标人应在备案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人员应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且具有相应招标投标经验。涉及到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或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四、进一步加强投标文件审查
(十七)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程序及标准进行评审,审查各投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加强对投标书内容真实性的审查,特别是对投标书中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及投标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证书、印章的审查,加强对投标书中雷同性的数据和内容进行分析审查,加强对投标书中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
(十八)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开评标详细程序及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供评标专家参考使用,组织评标专家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评标程序,协助评标专家完整、准确填写评标报告;不得干涉、影响评标专家评标。
(十九)招投标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评标,是否坚持独立评审,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审,评标报告及有关决议依据是否充分。
(二十)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由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会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甄别,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采用先进信息技术,逐步推行招投标文件电子化。
五、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一年内被审查发现违规情形累计30条以上或单份招标文件超过5条,或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改正,或重新备案仍达不到备案要求,或影响招投标项目公平竞争及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列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暂停招标代理资格1-3个月等处理。招标人在资格审查与招标文件编制审查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二十三)评标(评审)专家把关不严、评标失误,出现本人无法解释的矛盾或重大偏差,或有明显不公正偏向,导致投诉或招标失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锁定评标资格、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
(二十四)招投标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查、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4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坚决遏制围标、串标、抬标等不良行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管理规定如下:
一、规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推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坚决遏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恶意抢标、抬标串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工程施工招标对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应当设定不高于批准概算造价的最高限价和合理的最低限价。规范货物或以货物为主的专业工程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商务标应采取低价优先的评标办法;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二、实行评标过程全程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应对开评标全过程施行监督。监督代理人员是否有充分的标前准备,是否编制开评标详细程序及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使用;监督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开标,监督标书的密封情况和保证金缴纳情况;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有否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提高商务标评审的技术含量,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手段对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防范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和恶意的标后索赔行为。
三、推行专家电子考核系统。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专家电子考核系统,对专家的评标行为实行日常考核,其中现场考核由行业监督部门具体负责,采取“一标一评”,即每次评标(或资格预审)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政务的专家考核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电子考评,计算机将自动测评评审专家的考核情况。标后考核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与行业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包括处理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罚等。系统考核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具体负责,包括专家抽中出席率、出席考勤、信息变更等数据统计维护。同时,建立评标专家评分录入系统,每次评标(或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专家的评分结果录入电脑系统,行业监督部门与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对专家评分进行分析。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专家“异常性评分”:(一)评委对某投标单位的某个项目评分畸高畸低,尤其是无正当理由打满分或零分的;(二)评标打分超出其他评委平均值20%以上(含20%)且无充分理由的;(三)在同一标段不坚持独立评审、抄袭他人评分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分的;(五)其他有失公平的评分情况。
四、强化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专家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着重对评审专家日常考核情况、业务培训、资格验审等进行综合测评。考核内容包括年度评标表现情况,年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业务等方面的后续教育、考核情况,管理机构的评价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工作情况等。
五、建立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专家标后评估制度由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组织标后评估委员会负责实施。标后评估委员会由省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5名以上资深专家组成。标后评估分为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抽查两个方面。不定期抽查即行业监督部门组织标后评估委员会于评标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采取重点抽查。年度抽查即行业监督部门组织标后评估委员会于年终对占年度项目总数5%-10%的招标项目,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评标中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项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评标意见和评标结果等。
六、加强专家恶意评标管理。行业监督部门负责专家恶意评标行为的认定和管理。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专家恶意评标行为:(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招标活动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二)在评标工作中,不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存在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四)评审意见违反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七、健全专家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专家准入的把关,扩大专家库容量,适当增加异地专家评标比例,较大范围实行资源共享。实行专家统一编码管理,新入选专家逐步推行录用制向聘用制转变。实施专家动态管理,规范专家处罚办法。
八、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在不断扩大专家库容量的基础上,积极与省工程建设招投标评标专家库联网,较大范围实行资源共享。与宁波、台州等兄弟城市设定网络抽取终端,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跨市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开发、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远程送达标书,实现专家异地评标。
九、强化责任追究。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严重酌情给予警告、暂停评审专家资格及清退等处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在温州市招标投标网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在评标过程中经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认定为专家“异常性评分”的;或在评标过程中经行业监督部门认定为专家“恶意评标行为”的;
(六)标后评估检查过程中,经行业监督部门和标后评估委员会联合认定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
(七)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接受年检者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
综合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或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对直接监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5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一)随机抽取法: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4)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即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时间。
3、组织随机抽取
(1)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到场后,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监督下,由操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大于或同等数量的号码。
(2)按投标人报名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将所有抽取确定的号码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
(4)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人,第二、第三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第三候选人。
(5)对抽取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方可正式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合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当三名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6)招标人依据抽签后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代理机构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不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二)综合评估法: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采用随机抽取法外,也可采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投标报价和投标人对本项目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进行评审打分的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投标报价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5)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3、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按以下标准评审打分(第②至第⑥项),总分为100分:
(1)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必备条件)
(2)投标人实力与资信(20分)
(3)投标报价(10分)
(4)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0分)
(5)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20分)
(6)投标人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30分)
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要求为暂定级时,投标人资格等级为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审打分的总分上加2分,资格等级为乙级的可加1分;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要求为乙级时,投标人资格等级为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审打分的总分上加1分。
投标人按评审打分结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采用随机抽取法的招标项目,当单个项目报名的合格投标人超过30家时,招标人可在合格投标人中直接抽取中标候选人,也可只选定不低于合格投标人数量20%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进入抽取程序;对未参加抽取的单位,招标人应提前通知。
第七条 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弃中标。
第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提交选择确定情况书面报告。
第九条 依据《温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信息库。
第十条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考评得分由业主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价40%、行业主管部门考评30%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考评30%组成。业绩在20个项目以上的考评分乘系数1为全年考评总分,业绩在10个项目以上的考评分乘系数0.9为全年考评总分,业绩在10个项目以下的考评分乘系数0.8为全年考评总分,年度考评将采用淘汰制,年度考评排位最后三名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理。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对代理机构履约评价将作为代理机构考评的依据。业主单位应在发布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提交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对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代理机构,1年内暂停资格不接受其代理申请;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被查处、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应记为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除。动态考核结果由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定期在温州招标投标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6
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温州建设,根据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招投标企业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奖惩、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企业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对诚信的管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诚信信息包括企业状况、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企业状况包括企业资质、资金能力、经营能力和技术素质等情况。
守信信息包括企业在温州市建设市场活动中,围绕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质量立市”、“品牌强市”、“六城联创”等工作,在全面文明标化工地建设、承接的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受到表彰获奖等方面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在建设市场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在温州市承接的工程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差,项目标后履约评价差,缺乏社会责任等方面不良信息。
第七条 诚信信息采用企业自己申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收集记录的方式采集。
第八条 诚信信息申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年集中一次公布企业诚信信息采集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二)企业应按信息采集具体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诚信报告,在诚信评价报名截止时间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三)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完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对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履约诚信评价报告。
(四)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诚信报告进行核实。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集中一次诚信信息采集后,组建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诚信信息进行评价。
第十条 诚信评价办法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制定细则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意见与建议。评价细则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在发布诚信信息采集通知时同时公布。
外地行业主管部门有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的可在该评价中适当考虑。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制,一般分为诚信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级。
第十二条 诚信评价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在填写提交诚信报告时,同时填写提交诚信评价自评报告;
(二)建设单位标后履约评价,评价内容以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工程履约情况诚信评价报告为准;
(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审查相关资料,并按照评价办法拟定企业的诚信等级;
(四)拟定企业的诚信等级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企业对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评价;
(六)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企业诚信等级。
第四章 信用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和建设市场联动机制,在招标投标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诚信好和较好的企业适当加分;
(二)限制诚信一般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建项目投标;
(三)限制诚信较差的企业参加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已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暂停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直至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四)对诚信差的企业清除出温州建设市场,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
(五)适当降低诚信好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缴纳金额。
第十四条 将招投标企业不良行为纳入银行诚信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工作人员不得记录和发布虚假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企业信息,不得使用该信息进行商业活动,违反规定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托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诚信信息公开专栏,逐步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7
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资质是指投标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包负责人是指投标人确定的实际承担建设项目责权利且具有包括财务等经济往来签字决定权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借资质行为:
(一)承包负责人非本企业连续工作(以社会保险为准)三年以上正式员工,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本企业工程业绩的正式员工除外(工程业绩依据工程档案所载明的担任职务、财务往来签字等原始文字资料认定);
(二)中标的承包负责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发现非实际承包负责人的;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非本企业正式员工(以社会保险为准)的;
(四)投标人按要求缴纳的保证金非本企业或承包负责人所有;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出借资质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的;
(三)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或担任不同单位的中心交易员)
(五)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处以上(含一处)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和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关键管理人员等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的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招标人作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做好人员到位的考核记录,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信息库,便于核实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代理人身份真实性。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投诉。
第九条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的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授权给予处理,并予以不良行为公示,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评标工作因此被终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8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和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各类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实施办法。
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及其它招投标。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拍卖等)中介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审标)委员会成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招投标违法行为是指:招投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过程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将直接影响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资格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条 温州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综合公告平台建在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县(市)综合公告平台建在各县(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并应与温州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综合公告平台联网。市、县(市)综合公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由市、县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市、县(市)综合公告平台应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 综合公告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供行政监督部门报送违法行为记录的操作界面,并具有历史公告记录及行业查询等多种查询功能。
第五条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招投标(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六)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九)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十)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 公告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第八条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也可将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作为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直接进行公告。
第九条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由公告平台日常维护的信息部门负责转入后台并永久保存。依法限制招投标当事人资格(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示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 各区及市本级有关公告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温州市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综合公告平台。
第十一条 县(市)有关公告部门应当在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县(市)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综合公告平台。
第十二条 公告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市和各县(市)监察机关及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当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十四条 市级综合平台应主动与省级平台开通端口,进行数据对接。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不及时报送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信息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市和各县(市)各类招投标的违规行为记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9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效率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统筹做好招标投标各环节工作,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结合温州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推行招投标导办制。对投资额度高、社会影响大、审批程序复杂的重点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牵头成立专门协调组,加强协调指导,做好跟踪服务。要联合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招标单位的专职招标人员集中业务培训工作。对招标项目多,工程紧迫的招标单位,采取送政策送服务上门的方式,按招标人的要求进行专门服务培训。
二、业主单位要大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要依据相关程序和规范,做实做细每个招标环节。做到前期论证充分、资料准备齐全,经得起推敲和审查,确保项目招标审查一次成功。要统筹安排工作时序,提前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合理安排勘察设计招标、 施工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时间,提前与招标办、交易中心对接,掌握招标流程、招标工作关键环节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编好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做到切合工程实际;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要坚持“集体研究,分级报批,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把变更关,防止标后擅自提高工程造价。
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落实即办制。要对本部门涉及招投标的各类事项逐项进行梳理分类,明确简单事项、复杂事项、特殊事项划分及其具体流程、办事要件、办理时限、责任人员等。要对现有的各项办事制度进行梳理,按照即办制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健全完善办事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重大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等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梳理、修改、完善招标公告发布办法、资格后审制度、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及开标流程、评标专家行为规范、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
四、简化招标方案办理程序。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建设证明、资金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和其它法定审批手续。对已进入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并即将获准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等手续的,由政府部门出具公文处理单,招标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进入相应招标程序。对市政府要求抢时间赶进度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组织招标,具体招标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五、推行快速受理机制。对已受理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定点、定人、定要求的方式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进入中心办理的重点项目,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实行专人代办、跟踪督办等措施,提供全方位绿色通道服务。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且时间紧、季节性强的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且投标人承诺,可以适当缩短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可以纳入招投标20天时间内计算,以缩短招投标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时间可以缩短为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
六、实行零星工程集中招标。将全年法定招标规模以下的零星工程集中捆绑在一起,提高工作效能,做到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招标投标、统一施工管理、统一验收决算。每年年初实行公开招标,使项目形成规模,集聚吸引力,让更多优秀诚信的企业参加进来。
七、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效能执行不力,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附10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下称政府工程)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根据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工程标后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中介服务人的签约、履约行为以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管的活动。
承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施工分包人。
中介服务人包括勘察设计人、招标代理人、造价咨询人、施工监理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承包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
第二章 合同签约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必须依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成果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合同备案,并将经备案的合同副本报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签约合同中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一)变更(或免除)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合同义务的;
(二)变更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中标报价或单价的;
(三)增加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中标范围外工程(或中介服务)内容规避招标管理的;
(四)变更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项目承包负责人、项目经理(或中介服务技术、管理负责人)的;
(五)其他违背招标实质性成果或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内容。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签订合同时,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应当补充约定:合同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不存在违背招标成果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如存在此类条款内容的,不具有合同效力并以招标成果文件为优先解释。
第七条 专业政府工程发包人签订合同前,合同草案应经内设法律事务部门或聘用法律顾问的审阅,还应征求相关政府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为防止和遏制工程施工合同(含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转包行为,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就项目承包负责人明确约定如下:
(一)项目承包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且必须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项目承包负责人相符;
(二)工程付款申请、结算报告书等技术经济文件须经项目承包负责人的签署,未经项目承包负责人签署的不具有合同约束效力;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应当参加工程开工、施工现场例会和竣工验收等重要活动并签署相关文件,参加合同、造价纠纷的调解会议并签署和解协议书;
(四)承包人及其项目承包负责人承诺:项目承包负责人超过三次不能履行上述约定工作的,按事实构成合同转包行为论处并承担相应合同责任与法律后果。
第九条 为防止和遏制工程中介服务合同转包行为,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就中介服务项目技术或管理服务负责人明确约定如下:
(一)技术或管理服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且必须与投标文件所载明或约定相符;
(二)技术、经济与管理文件须经中介服务技术或管理服务负责人的签署;
(三)技术或管理服务负责人应当参加技术会议、技术交底、工程验收等中介服务重要活动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中介服务人及其技术或管理服务负责人承诺:技术或管理服务负责人超过三次不能履行上述约定工作的,按事实构成合同转包行为论处并承担相应合同责任与法律后果。
第十条 承包人和中介服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约或拒不依照招标实质性成果文件签约的,发包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应当解除其中标权,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约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承包人和中介服务人可依法追究发包人缔约责任。
第三章 合同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后,未经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严禁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严禁合同当事人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联系单或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涉及合同质量、工期、价款、计价及合同责任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十三条 确需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将变更条款的内容和书面说明文件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查。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须经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经批准变更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或变更(补充)协议应当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四章 挂靠与转分包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应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工程和中介服务挂靠承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承包负责人、中介服务技术或管理服务负责人挂靠承接工程(或中介服务)的,由发包人解除承包人中标权(或合同)、没收保证金(或按工程保函索赔)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发生下列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发包人应追究其合同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当事人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承包人或项目承包负责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承包人的;
(二)承包人或项目承包负责人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或承包人实际未委派本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队伍、未履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义务和其他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承包人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行为、未经发包人认可的分包行为或未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的;
(四)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人发生下列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发包人应追究其合同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当事人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中介服务人或技术、管理负责人将中介服务全部转包给其他中介服务人的;
(二)中介服务人或技术、管理负责人以分包名义将中介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中介服务人实际未委派本企业专业队伍、未履行技术、管理义务和其他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三)中介服务人未自行完成中介服务主要工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 发包人要遵守相关工程建设法律规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切割、肢解发包工程;
(二)将业经发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再行发包或指定给其他承包人;
(三)将业经发包应当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另行委托或指定给其他人供应。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服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和政府投资概算控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制度和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加强对承包人、中介服务人履行投标承诺(包括投标承诺、合同约定、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等,下同)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的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承包人、中介服务人履行情况与投标承诺不符的,发包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存在虚假行为的,发包人应追究其合同责任,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施工承包人符合工程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及其他必要工作应当已经到位或完成;
(二)中介服务人符合中介服务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其他必要工作应当已经到位或完成;
(三)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项目经理、中介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位,月到位率不得低于80%;
(四)项目承包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五)投标承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工程款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应每半年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一次,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监督。承包人挪用工程款的,发包人应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解决,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不得以合同纠纷为由恶意中止工程施工或中介服务工作。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恶意中止工程施工或中介服务工作的,发包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其合同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承包人不得虚假签证和恶意索赔,发包人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承包人发生虚假签证和恶意索赔一次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应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支付施工工人工资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人不得恶意拖欠或克扣施工工人工资,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恶意拖欠或克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经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承包人仍未在限期内整改的,发包人可从应付工程款项中扣留相应的款额,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下直接发放给被拖欠工人。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累计超过合同工期六个月以上或施工中止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承包人有条件赶工或复工的,发包人应当指令承包人赶工或复工,赶工或复工的方案经发包人及委托中介服务人审核后实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合同、标准规范和相关政府管理规定办理工程结算,严格审查承包人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涉及中标造价或合同价款变更的,结算文件应当包括变更事项的事实证据和计价依据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结算、不开具建筑发票、不交付竣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应当追究其合同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履约督查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中标后的联合检查,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牵头建立标后联合定期巡查制度,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建立和落实清场机制。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服务人的履约行为,建立政府工程履约情况督察制度,根据发包人自查情况对政府工程实行定期抽查。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履约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方式予以督察:
(一)向发包人发出督察建议书;
(二)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约谈的对象包括发包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三)经约谈后,发包人拒不整改的,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包人的上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履约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方式予以督察:
(一)向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发出督察建议书;
(二)会同发包人对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约谈记录通报承包人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的对象包括承包人或中介服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承包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或中介服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三)承包人和中介服务人收到督察建议书或经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报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解除其承包权并追究合同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危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中介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转分包工程的,除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非本地承包人、中介服务人被追究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处罚情况通报其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中介服务人及其业务承包人员向政府工程发包人、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主体工作人员行贿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的,应限制其承接重大政府工程施工和中介服务业务,或限制其承接业务的年限,直至将其清出本市政府工程建设市场。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工作人员疏于标后管理,可视情况调离政府工程建设管理岗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指定分包工程和材料设备的,除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疏于标后管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违法插手工程建设事务或接受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附11
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查处、移送、协办违法违规案件的联动管理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案件是指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与招投标相关活动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建立温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是市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联动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联动管理会议、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招投标违法案件,负责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察、公安、发改、住建、交通, , 、水利、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工商、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四条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联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五, 条 各部门应当确立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工作。
第二章 案件移送及受理
第六条 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一般由市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联动管理办公室)受理并立案查处。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发现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并应由联动管理办公室处理的,移送联动管理办公室。以下情况,由发现部门按相应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的,将案件移送市监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市财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部门或机关实施招投标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或机关办理回执事宜。
第九条 受理移送招投标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或机关。对决定不予以立案的,应当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返还移送部门或机关。
第三章 案件协办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法律文书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协办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审查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协助办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机关。
第十二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应当按照资源共享,共同治理的原则办理协办事项,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申请。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联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统一负责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工作。在实施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各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应当及时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在查处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后,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对涉及招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3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统一发布信息。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或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移送、协办、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告知等义务的,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2
温州市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宇宁
副组长:彭佳学
成 员:王北铰 市委
陈 俊 市政府
周爱平 市纪委、监察局
邱志平 市中院
王卫平 市检察院
方勇军 市发改委
余中平 市经信委
沈 强 市公安局
李步鸣 市财政局
朱建和 市监察局
郑锦春 市住建委
黄荣定 市交通运输局
林孝悌 市水利局
盖爱萍 市审计局
王靖高 市法制办
吴增业 市审管办(市公共资源管委办)
曾云传 市工商局
吴国联 市人行
张有荣 温州银监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 周爱平兼办公室主任,朱建和兼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