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0月29日,中院与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联合出台《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招标投标信用惩戒的会议纪要》。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失信名单发布条件。符合立案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执行程序终结但未全部执行完毕、未履行执行标的额超十万元等条件的被执行人,应列入限制投标资格名单。二是明确失信信息公布程序。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列入名单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发送至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审管办核对后,应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开并将相关数据同步到温州市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平台。三是明确失信名单解除条件。除确有需要可以延长外,限制投标资格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以及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投标资格的限制。四是强化失信信用惩戒机制。审管办应在投标、开标、评标诸环节,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资格;项目责任单位、中介代理机构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取消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的条款,并由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备案时审查把关。(转自温州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