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项目部:
温州地区常遭遇台风袭击,台风等自然灾害会给施工现场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请各项目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9.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要求,及时将通用条款39.3界定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和顺延工期的工地损失情况资料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监理确认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即使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无论专用条款约定与否,台风应为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范畴,仍然适用通用条款3.9不可抗力约定范围,请各项目做好相关工作。
浙江新邦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0日 |